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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不符合真實, 其回應告知並留下法條依據連結
我們追求最真實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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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擁有美國永久居留身分(綠卡)的相關技術問題是什麼?
希望這個標題的討論是純資訊性的,
不要作太多價值批評,
我們好像連基本的資訊都不夠充分。
希望海外網友們多多補充:
綠卡持有人在國外太久沒入境美國,
在入境美國時,可能會遭遇麻煩,被移民官嚴格詢問,
入國審查的移民官也有權
在判定此人無長久居住美國意願時將其綠卡沒收,
不過在綠卡真正被沒收前或是持有人自行繳回前,
我們都不能判斷這張永久居留證已經失效。
永久居留正式讓持有者能在美國工作,
但原則上每一年必須居留
在美國6 個月以上, 如果你不這樣,
回台超過6 個月, 美國會認為
這樣給你卡沒有意義. 因為你又不常住.
下次到美國時, 出示卡就會被請到小房間約談,
進而沒收, 美國政府不會派人去你台灣的家把卡收回,
所以你待在台灣時卡是還在你身上的,
被沒收卡, 請律師可以要回來的, 花錢啦, 兩三千美金跑不掉.
你回台超過6個月, 再去美國機場時,
卡被沒收, 只要找律師給海關一個理由,
例如, 奶奶病重, 需要照顧等等,
海關可以接受的, 拿回來繼續使用是可以的.
講自動失效不合邏輯.
要看你怎麼跟海關說, 一個說法而已.
曾經有經驗有兩年多沒入境 後來又入境遭盤問
結果海關看我隻身女孩子一個就放我進去
之所以不會失效就個人經驗來說
你出境美國不會過海關
所以技術上來講
美國不知道你出境
所以每次當你入境的時候
他都會問你出去多久
由於台灣跟美國沒有邦交,沒有連線
他們也就只能由你護照上的出入境來判斷你有沒有說謊
而綠卡是一直可以擁有的
所以只要你不入美國境
他們就不知道你有出境
所以很多人過半年很久後沒入境
就會想說換一本新的台灣護照
這樣新的台灣護照上就沒有出入境的章
這樣 美國海關就無從查起
繼續補充:
其實前文所提到被移民官沒收,
都不算是真正的失去美國永久居民資格。
移民官沒收後, 還有移民法庭的辯護機會,
最後由法庭裁定是否失去資格。
在這個辯護過程中, 有很多辯護的迂迴空間,
不受每年六個月必然的限制。
放棄美國的永久居留權有主動放棄和被動放棄兩種:
(一)主動放棄,
依據美國國務院的駐外單位公布的規則,
必須由當事人填具I-407 表
(Abandonment of Lawful Resident Status)
向美國境外領事館或美國關內移民官遞交
,並繳回居留權相關文件,明示拋棄永久居留權。
(二)被動放棄,則是透過移民法所規定的遣送程序,
將依法可以被認定已喪失永久居留權的人,
納入移民法庭的管轄範圍,
賦予當事人美國憲法所保障的正當程序權利
Right to Due Process,經過合法的訴訟程序,
賦予充分抗辯的權利,
然後由法院做出是否剝奪居留權強制遣送的處分。
被動放棄只有在當事人叩關的時候
或當事人已經身在美國境內的狀況下,
才有適用的餘地。
美國是個嚴守法紀、尊重人權的國家,
除非經過正當程序Due Process,任何人的生命、
身體或財產等權利不可被侵犯、剝奪。
美國法上沒有所謂「等同」拋棄或「等同」喪失的問題,
因為「等同」是粗率的手段,完全悖逆正當程序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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