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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國民黨立委李慶安的雙重國籍案,遭判刑2 年1
法官認定李慶安在擔任市議員和立委期間
的確有刻意隱瞞擁有美國公民身分的事實
因此判決她擔任4 任民意代表的1 億277 萬元薪資所得
都是詐欺得來
還記得本版為這個事件寫過兩篇文章2, 3
皆清楚的交代李慶安小姐既有犯意亦有犯罪事實
且起訴前後態度惡劣、堅不認錯
因此此次法院一審宣判詐欺罪判刑兩年且不得緩刑
然則法院這樣的宣判合理嗎?
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李慶安小姐這十多年來當選四次北市議員及立法委員
每次判刑半年、因一罪一罰累加共判刑兩年
鄉親阿,犯罪十多年、共詐欺一億多元
且被告曾" 擔任 "的職務應該是最懂法律的" 立法委員 "
知法犯法又毫無悔意的狀態下
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竟一次只判半年
且對於李慶安的不當得利" 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
並沒有依照刑法第38條沒收
難道法院沒有輕輕放下嗎?
又國民黨一黨獨大的立法院為了護短竟然傾向三審定讞才追討4
法制局官員竟然也說出:
官司已有一段時間,如果李慶安要脫產早就做了,現在假扣押也不見得有用
說出這種荒腔走板的話
那傻傻挺國民黨的朋友們
依照這種邏輯,你們又何必一定要阿扁還錢呢?
你們又怎麼還相信國民黨說自己很" 清廉 "呢?
在判刑確定後,李慶安不服且一再強調
強調自己過去職務是有效的,因此不接受法官以詐欺罪定罪
的確,法官會以詐欺罪定罪
理由就在於法官認定李慶安本就具有雙重國籍
" 自始自終 "公職就當選無效
因此並非公務員,才以詐欺罪定罪
既然李慶安強調自己過去職務是有效的
法官應該採那他的意見
然後改以貪汙罪起訴才對
依據貪汙治罪條例第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依照此條文
李慶安小姐應該是一罪判刑至少七年
依照一罪一罰制度至少應該判刑28年才對
法官應該要依照被告自己的意見改判為貪汙罪才對
這樣慶安姐姐就不會不服且一再上訴了不是嗎?

慶安姊姊記者會中一度哽噎的說:
我一心真的是只希望能為國家做事、為民眾做事,專心的問政4
希望打出悲情牌來獲取法官同情
然則,犯罪就是犯罪
無論你問政多麼優秀、多麼為民服務
王子犯法難道不是與庶民同罪嗎?
難道總統就可以隨意殺人?
又難道醫術優秀、一生行醫的密醫就是合法的醫生了嗎?
監察院王院長怎麼不出來說一聲" 狗屁倒灶、胡說八道 "呢?
可憐的台灣人阿
可憐你們被這樣的美國人欺騙了這麼久
如今終於真相大白
原來國籍並不會像他們所說的" 擔任公職後就自動失效 "
那你們有沒有能力舉一反三的去想想
擁有綠卡會不會因為年代久遠就" 自動失效 "呢?5, 6, 7, 8, 9, 10
二月中有四場的立委補選選舉
花蓮選區國民黨一再質疑民進黨參選人蕭美琴選舉才空降到花蓮
以往人不在花蓮," 當然 "心也不會在花蓮
難道真的是這樣嗎?
蕭美琴小姐日本出生且以往擁有美國國籍
但在回台灣從政、擔任公職後馬上放棄美國國籍11
表現出他的忠誠度以及為台灣人民奉獻的決心
相對李慶安小姐這些擁有他國國籍或綠卡的政客們
誰對台灣這片土地有心,一目了然不是嗎?
被欺騙已久的台灣人
請快點覺醒吧?
請努利用手中寶貴的選票
一起抵制國民黨這樣欺騙、假清廉的政黨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判2 年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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